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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的告知书

2022-12-19 来源:张家口文明网

  

告知书

  

  

为全面加强疫情防控期间药品、医疗器械的经营管理,阳原县市场监管局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扰乱药械市场经营秩序、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无证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净化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秩序。现告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行为

  

药品、医疗器械属特殊商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经营药品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需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严禁个人以任何形式经营药品和医疗器械。凡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并具备相应储存条件的零售药店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均可销售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但经营方式仅为零售的,不得从事批发业务。

  

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扰乱药品医疗器械市场价格

  

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单位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借疫情防控之机,大幅提高药品、医疗器械销售价格,经营者要严格控制进销差价在合理范围内;不得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牟取暴利以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县市场监管局将加大对防疫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管执法力度,及时受理群众投诉举报,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无证经营行为。对查实存在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价格欺诈、无证生产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消费提醒:消费者在购买退热、止咳、抗病毒、治疗感冒类药物、新冠抗原检测试剂、N95医用口罩等药品医疗器械时,一定要选择取得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资质的正规药店和医疗器械公司,不要在未取得经营资质或无法提供经营主体信息的微信群、朋友圈、抖音等社交平台购买。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对遇到的违法销售药品医疗器械和扰乱市场价格情形,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热线进行投诉举报,共同维护全市药品医疗器械安全和市场经营秩序。
 
 
阳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8日

责任编辑:su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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