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原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切实有效改善全县空气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居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张家口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全县禁燃禁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即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阳原县全县区域范围内禁止生产、经营(批发、零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 二、县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完成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吊销工作,已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商家将未销售的烟花爆竹及时妥善处理,不得继续储存。 三、县公安、应急管理、住建、供销、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宣传等部门和各乡镇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烟花爆竹禁放监管工作,各司其职,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批发、零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对违反烟花爆竹相关规定的,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参与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一律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纪从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批发、零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现有储存烟花爆竹的县内机关、企事业单位,一律上交至县公安局。 五、对劝阻无效,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人员,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对违法违规燃放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任何单位,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阻碍执法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在本辖区内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推进禁燃禁放规定的普及和实施;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支持和监督烟花爆竹禁放工作,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非法生产、经营、销售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2350。 非法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阳原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