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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原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2023-01-06 来源:张家口文明网

阳原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切实有效改善全县空气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居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张家口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全县禁燃禁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即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阳原县全县区域范围内禁止生产、经营(批发、零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


二、县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完成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吊销工作,已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商家将未销售的烟花爆竹及时妥善处理,不得继续储存。


三、县公安、应急管理、住建、供销、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宣传等部门和各乡镇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烟花爆竹禁放监管工作,各司其职,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批发、零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对违反烟花爆竹相关规定的,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参与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一律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纪从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批发、零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现有储存烟花爆竹的县内机关、企事业单位,一律上交至县公安局


五、对劝阻无效,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人员,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对违法违规燃放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任何单位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阻碍执法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在本辖区内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推进禁燃禁放规定的普及和实施;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支持和监督烟花爆竹禁放工作,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非法生产、经营、销售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2350。


非法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阳原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5


责任编辑:su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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